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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珠》天外飛來的防疫照顧假
18:52 2020/02/03 言論 | 陳瑞珠 (勞資專家合作單位)
轉載:中時電子報
春節期間,台灣經歷了一個很不平靜的假期,民眾不安憂慮,恐陷於過去猶如SARS的災難,因湖北發生了難以控制的「武漢肺炎」,雖然國內已有10個確診案例,所幸至目前為止尚無死亡事件發生。年後各行業也陸續開市開工,所有勞動者已回到職場工作,而學校則延後開學,勞動部也對勞工可能因防疫需要請假的問題,相繼發布了相關行政措施。
例如,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且不得扣薪,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若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需自主管理或隔離或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工資雇主得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然而有關發生疫情之自主管理與否,勞工請假與工資問題實務上態樣如何,勞資個案恐各不同。
學校部分,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勞動部卻於此時提出「防疫照顧假」,發布規定因父母需要在家照顧12歲以下孩童適用之,並三令五申「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等。又稱「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顯與前段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請事假不給薪迥異,也有矛盾,致雇主產生疑慮無可適從,影響勞資關係。
據勞動部表示,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勞動部的這項行政舉措為了勞工及孩童的健康與安置本意良善,惟此所發布未經立法之「防疫照顧假」,讓學者專家及公司人資主管感到困惑,縱觀現行法規中目前並沒有「防疫照顧假」這個假別,而僅有立法通過的「家庭照顧假」,至多7天,並計入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動部所發布「防疫照顧假」的假別,在未經立法自設假別恐亦發生公法與私法上義務衝突之虞。正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家長不能使未滿12歲之兒童獨處,但勞工又基於與雇主間之勞雇關係勞動契約有依約提供勞務之義務,遂產生了公法與私法上義務之衝突,應設法解決。
勞動部若認為「家庭照顧假」等現有假別不符如今防疫所需,而有創設「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是否亦應有其法律依據呢?觀諸過去特別法之立法都甚為嚴謹,政府若能盡速通過此「防疫照顧假」的假別,則未來防疫上應有更周延的應變措施。
(作者為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18:52 2020/02/03 言論 | 陳瑞珠 (勞資專家合作單位)
轉載:中時電子報
春節期間,台灣經歷了一個很不平靜的假期,民眾不安憂慮,恐陷於過去猶如SARS的災難,因湖北發生了難以控制的「武漢肺炎」,雖然國內已有10個確診案例,所幸至目前為止尚無死亡事件發生。年後各行業也陸續開市開工,所有勞動者已回到職場工作,而學校則延後開學,勞動部也對勞工可能因防疫需要請假的問題,相繼發布了相關行政措施。
例如,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且不得扣薪,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若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勞工:需自主管理或隔離或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工資雇主得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然而有關發生疫情之自主管理與否,勞工請假與工資問題實務上態樣如何,勞資個案恐各不同。
學校部分,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勞動部卻於此時提出「防疫照顧假」,發布規定因父母需要在家照顧12歲以下孩童適用之,並三令五申「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等。又稱「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顯與前段雇主不能強迫勞工請事假不給薪迥異,也有矛盾,致雇主產生疑慮無可適從,影響勞資關係。
據勞動部表示,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勞動部的這項行政舉措為了勞工及孩童的健康與安置本意良善,惟此所發布未經立法之「防疫照顧假」,讓學者專家及公司人資主管感到困惑,縱觀現行法規中目前並沒有「防疫照顧假」這個假別,而僅有立法通過的「家庭照顧假」,至多7天,並計入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動部所發布「防疫照顧假」的假別,在未經立法自設假別恐亦發生公法與私法上義務衝突之虞。正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家長不能使未滿12歲之兒童獨處,但勞工又基於與雇主間之勞雇關係勞動契約有依約提供勞務之義務,遂產生了公法與私法上義務之衝突,應設法解決。
勞動部若認為「家庭照顧假」等現有假別不符如今防疫所需,而有創設「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是否亦應有其法律依據呢?觀諸過去特別法之立法都甚為嚴謹,政府若能盡速通過此「防疫照顧假」的假別,則未來防疫上應有更周延的應變措施。
(作者為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