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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退休資格者被資遣,可有資遣費請求權?古松茂調解日誌108/9/23

有退休資格者被資遣,可有資遣費請求權?古松茂調解日誌108/9/23

今天下午調解一件案件,我覺得非常敏感,且高度政治性。資方為NGO組織。勞方工作8年,在108年9月1日屆滿65歲。但在8月30日被資遣。勞方立即向市政府申請調解,要求資遣費。資方旋於8月31日撤回資遣通報。並於 108年9月1日強制勞方退休。                                                                     

案件於事實調查中,調解人詢問焦點在於資方為何要於8月30日資遣勞工?資方解釋很多,但最後一再強調第二天已撤回,勞方已無資遣費請求權等等。旋即向調解人提問,如強制退休者可否請求資遣費呢?

「退休」的圖片搜尋結果

查解僱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其效力直接具有破壞性,亦即使得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之效果。本案解僱權的行使過程中,資方既已明確告知該員工作至8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理由辦理資遣且已向就業服務機關填寫資遣通報,應已完成解僱之意思表示。縱於翌日撤回,但勞方不同意,不生撤回效力。因此建議給付資遣費。本案最後調解成立。但留下諸多問題。

疑點一,假設資方在108年9月1日,勞方屆滿65歲之日強制勞方退休,勞方還可向資方請求資遣費嗎?

疑點二,本案勞方可要求預告工資嗎?

疑點三,假設另一種狀況,資方在勞方年滿60歲之日解僱勞方,而勞方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勞方除向資方申請退休外,還可向資方請求資遣費嗎?
對於疑點二,調解人認為可要求預告工資。惟當事人未提出,所以未討論。

對於疑點三,調解人認為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但對於疑點一,調解人認為如不能比照疑點三辦理,覺得這不是政府訂定勞退條例之本意。因為對年長勞工不公平。就勞退新制實施後,具退休資格者被資遣,卻無法請求資遣費,這是法律不足之處。這就是法律盲點,這應該不是勞退新制的本意。                                                                    

因為以本案為例,勞工平均工資4萬,年資8年,如依勞基法規定她可拿16個基數,退休金64萬。但依新制,她8年累計退休金才230,400元。與勞基法的64萬相差409,600萬。這實在是不合理。而且勞基法第54條採負面表列。換言之,勞工即使滿65歲亦得繼續工作。得繼續工作而強制不給工作,是否要給資遣費較合理呢?當然,如勞工自請退休又另當別論。

有退休資格者被資遣,可有資遣費請求權?古松茂調解日誌108/9/23

今天下午調解一件案件,我覺得非常敏感,且高度政治性。資方為NGO組織。勞方工作8年,在108年9月1日屆滿65歲。但在8月30日被資遣。勞方立即向市政府申請調解,要求資遣費。資方旋於8月31日撤回資遣通報。並於 108年9月1日強制勞方退休。                                                                     

案件於事實調查中,調解人詢問焦點在於資方為何要於8月30日資遣勞工?資方解釋很多,但最後一再強調第二天已撤回,勞方已無資遣費請求權等等。旋即向調解人提問,如強制退休者可否請求資遣費呢?

「退休」的圖片搜尋結果

查解僱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其效力直接具有破壞性,亦即使得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之效果。本案解僱權的行使過程中,資方既已明確告知該員工作至8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理由辦理資遣且已向就業服務機關填寫資遣通報,應已完成解僱之意思表示。縱於翌日撤回,但勞方不同意,不生撤回效力。因此建議給付資遣費。本案最後調解成立。但留下諸多問題。

疑點一,假設資方在108年9月1日,勞方屆滿65歲之日強制勞方退休,勞方還可向資方請求資遣費嗎?

疑點二,本案勞方可要求預告工資嗎?

疑點三,假設另一種狀況,資方在勞方年滿60歲之日解僱勞方,而勞方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勞方除向資方申請退休外,還可向資方請求資遣費嗎?
對於疑點二,調解人認為可要求預告工資。惟當事人未提出,所以未討論。

對於疑點三,調解人認為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但對於疑點一,調解人認為如不能比照疑點三辦理,覺得這不是政府訂定勞退條例之本意。因為對年長勞工不公平。就勞退新制實施後,具退休資格者被資遣,卻無法請求資遣費,這是法律不足之處。這就是法律盲點,這應該不是勞退新制的本意。                                                                    

因為以本案為例,勞工平均工資4萬,年資8年,如依勞基法規定她可拿16個基數,退休金64萬。但依新制,她8年累計退休金才230,400元。與勞基法的64萬相差409,600萬。這實在是不合理。而且勞基法第54條採負面表列。換言之,勞工即使滿65歲亦得繼續工作。得繼續工作而強制不給工作,是否要給資遣費較合理呢?當然,如勞工自請退休又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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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wch

    我在公司服務已滿27年,現在由於組織變更,將我的工作地點由台灣變更到馬來西亞。
    跟公司說明我無法配合調去馬來西亞,但一時口快說要退休。後來查資料發現若不能配合公司調動服務地點,公司可以合法資遣我。 由於我已符合退休條件,若公司資遣我,則我可以同時領到退休金和資遣費。但現在公司不願意資遣我,以我說要退休的理由當藉口,請問這樣合法合理嗎?

  • ABBA

    請問新制55歲進入同一公司做了12年, 重點是出國上山下海出差做業務,
    至今才拿3萬多元. 現在公司強制退休, 除了每個月6%, 可以依據哪個法條
    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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