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論壇
Q&A
2018勞基法修正重點與簡析
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一例一休」相關規定經立法院於民國( 以下同)105 年12 月三讀通過後,媒體、輿論評論者眾,勞、資雙方亦有怨言不斷。備受討論者,當屬73 年制定之勞基法是否仍適合當前產業現狀及勞動環境?一例一休相關條文是否過度壓縮勞、資雙方彼此彈性協議空間,導致「資方缺人、勞方缺錢」的雙輸局面?
出於考量「彈性」之修法
為弭前次修法批評,行政院迅於新法施行不足一年時,旋即研擬修正條文,以「為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俾使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為目的,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期能減少爭議。立法院於今(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修訂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86條, 經總統1月31日公布,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修法重點
本次修法重點,可歸納如下:
- 休息日加班之工時、工資,改依實際發生之工時計算(第24 條)
- 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2 條)
- 加班補休制度正式受勞基法規範(第32 條之1)
- 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彈性化( 第34 條)
- 假調整規定(第36 條)
- 特休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第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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