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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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ABOUT
關於本會以增進全國各業職業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章程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成立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勞資1字第0960015072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增進全國各業職業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國內適當之處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職業勞工勞資協商之推進事項。
二、關於全國職業勞工勞動情況及勞動條件之調查統計研究與建議改善事項。
三、關於各會員工會業務上輔導及支援事項。
四、關於各業職業勞工經濟、文化、教育及社會運動之倡導、設計與推進事項。
五、關於各業職業勞工政策、立法行政之研究、公聽建議及遊說宣導、推動事項。
六、關於職業勞工之勞保、健保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關於各業職業勞工福利事業之創辦與推進事項。
八、關於各業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失業認定及勞保代理人等工作之輔導。
九、關於各職業勞工參政、人才培訓事項之推進。
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各全國職業工會聯合會及省級職業工會聯合會、縣市職業總工會等,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合法性工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享有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凡會員工會喪失本會會員資格,或代表本身喪失其所屬工會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本會代表。
第十條: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情事者,應由原選派之單位予以撤換。
第十一條:會員工會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明確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其代表產生辦法另定之,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四十五人,候補理事二十一人,監事十五人,候補監事七人,以上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四條: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之遞補理、監事以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
一、喪失工會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違背法令或失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或經會員檢舉由主管官署查明飭令退職者。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於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十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綜合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在常務理事中互選副理事長一∫五人協助之以利會務推行。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五人均由理事長提出適任人選(並可由理事中提名兼任)提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在常務監事中選出一人為召集人。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常務監事之命佐理會務。
第廿一條:本會為適應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訂之。前項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遴聘,提理事會審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就勞工問題專家、學者或對本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顧問對本會興革大計,得向理事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預算決算。
五、審查本會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業務。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
四、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理事會日常業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及代表大會。
四、綜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廿七條: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指揮監督各處業務,而由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設立各職掌如左:
一、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會計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二、組織處掌理組織發展及爭議調處事項。
三、教育處掌理有關會員教育與訓練事項。
四、福利處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福利事業之創辦計畫與設施事項。
五、文宣處掌理新聞宣傳出版事項。
六、研究處掌理調查統計研究策略等事項。
七、國際處掌理國際勞工聯繫合作事項。
八、青年婦女處掌理青年婦女勞工保護、人才培訓及各項活動。
九、各處處長、副處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適任人員選(亦可由理事中提名兼任)提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十、各處可任用專員若干人、幹事若干人。
十一、以上各處處長、副處長、專員、幹事、可視業務需要及經費許可審酌任用之。
第廿九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考核本會會務推進。
二、審核經費收支。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業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聯合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或理、監事臨時會議。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監事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卅四條:本會各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分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基金、事業收入及有關捐助或補助金。
第卅六條:入會費由會員工會入會時一次繳交貳仟元整,經常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依法議定徵收之,如遇有特殊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徵收特別基金或臨時募集基金,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卅八條:本會預算決算應由理事會編造,送監事會監查,並由監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或追認。
第卅九條:本會財務狀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成立日期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產品本會以提升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為確保所有影響訓練品質的每項工作的職能需求被鑑別,使本會的訓練活動具明確的方向,特制定了訓練遠景、訓練使命、訓練原則、訓練政策與目標,用以作為整體訓練需求的依據。
(一)訓練遠景
推展勞工職業教育終生學習。
(二)訓練使命
以勞工的權利為使命:透過勞工在職教育,讓勞工們具備不一樣的技能,以多元性、技術、技能去學習更多的專業課程,並且具不同的專業能力,透過專業化、系統化、全面化、創新化的訓練理念,追求更高知識領域
(二)訓練原則
3Q:專業、品質、數量 優質勞工的訓練品質
(三)訓練政策
1.運用政府補助教育訓練資源。
2.結合各會員工會資源。
3.瞭解並滿足各會員工會之職業教育訓練的需求。
4.作為國際間政府、企業、工會與職工間資訊交流的管道與溝通橋樑。
(四)目標
1.辦理政府職業訓練計畫,加強在職勞工進修訓練,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降低失業率。
2.發展會務人員內訓計劃,以提昇工會幹部知識及增進會員服務品質。
3.舉辦各項勞工教育訓練並協助會員工會辦理教育訓練活動,宣導與說明勞工政策及法令的內涵,使勞工了解本身的權益。
4.強化職業訓練內涵,以提升勞工專業技能。鼓勵勞工積極進修或培養第二專長,參與各項技能檢定,使勞工能契合企業發展需求。
5.規劃網站建置,架設資訊流通平台,提供資訊服務。
6.蒐集勞工相關資訊,加強服務勞工各項請託及法令解答。
7.增進義務律師諮詢服務,建立後續追蹤管道,落實服務精神。
8.建立與其他相關機構及友會溝通管道,增進交流合作機會。
為達成本會教育訓練管理系統適宜性,以及維持教育訓練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進而提高整體的訓練品質績效。特訂定上述訓練遠景、原則、政策和目標,訓練管理代表和訓練實施者應在相關的工作上確實遵守,以確保本會的訓練能達成預期的效果。關於本會以增進全國各業職業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章程
【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成立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勞資1字第0960015072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增進全國各業職業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國內適當之處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職業勞工勞資協商之推進事項。
二、關於全國職業勞工勞動情況及勞動條件之調查統計研究與建議改善事項。
三、關於各會員工會業務上輔導及支援事項。
四、關於各業職業勞工經濟、文化、教育及社會運動之倡導、設計與推進事項。
五、關於各業職業勞工政策、立法行政之研究、公聽建議及遊說宣導、推動事項。
六、關於職業勞工之勞保、健保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關於各業職業勞工福利事業之創辦與推進事項。
八、關於各業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失業認定及勞保代理人等工作之輔導。
九、關於各職業勞工參政、人才培訓事項之推進。
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各全國職業工會聯合會及省級職業工會聯合會、縣市職業總工會等,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合法性工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享有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凡會員工會喪失本會會員資格,或代表本身喪失其所屬工會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本會代表。
第十條: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情事者,應由原選派之單位予以撤換。
第十一條:會員工會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明確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其代表產生辦法另定之,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四十五人,候補理事二十一人,監事十五人,候補監事七人,以上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四條: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之遞補理、監事以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
一、喪失工會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違背法令或失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或經會員檢舉由主管官署查明飭令退職者。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於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十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綜合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在常務理事中互選副理事長一∫五人協助之以利會務推行。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五人均由理事長提出適任人選(並可由理事中提名兼任)提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在常務監事中選出一人為召集人。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常務監事之命佐理會務。
第廿一條:本會為適應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訂之。前項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遴聘,提理事會審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就勞工問題專家、學者或對本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顧問對本會興革大計,得向理事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預算決算。
五、審查本會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業務。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
四、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理事會日常業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及代表大會。
四、綜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廿七條: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指揮監督各處業務,而由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會設立各職掌如左:
一、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會計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二、組織處掌理組織發展及爭議調處事項。
三、教育處掌理有關會員教育與訓練事項。
四、福利處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福利事業之創辦計畫與設施事項。
五、文宣處掌理新聞宣傳出版事項。
六、研究處掌理調查統計研究策略等事項。
七、國際處掌理國際勞工聯繫合作事項。
八、青年婦女處掌理青年婦女勞工保護、人才培訓及各項活動。
九、各處處長、副處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適任人員選(亦可由理事中提名兼任)提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十、各處可任用專員若干人、幹事若干人。
十一、以上各處處長、副處長、專員、幹事、可視業務需要及經費許可審酌任用之。
第廿九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考核本會會務推進。
二、審核經費收支。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三十條:本會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業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聯合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或理、監事臨時會議。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監事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卅四條:本會各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分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基金、事業收入及有關捐助或補助金。
第卅六條:入會費由會員工會入會時一次繳交貳仟元整,經常會費由會員代表大會依法議定徵收之,如遇有特殊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徵收特別基金或臨時募集基金,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卅八條:本會預算決算應由理事會編造,送監事會監查,並由監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或追認。
第卅九條:本會財務狀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成立日期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產品本會以提升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高勞工地位及加強國際職業勞工之聯繫為宗旨,為確保所有影響訓練品質的每項工作的職能需求被鑑別,使本會的訓練活動具明確的方向,特制定了訓練遠景、訓練使命、訓練原則、訓練政策與目標,用以作為整體訓練需求的依據。
(一)訓練遠景
推展勞工職業教育終生學習。
(二)訓練使命
以勞工的權利為使命:透過勞工在職教育,讓勞工們具備不一樣的技能,以多元性、技術、技能去學習更多的專業課程,並且具不同的專業能力,透過專業化、系統化、全面化、創新化的訓練理念,追求更高知識領域
(二)訓練原則
3Q:專業、品質、數量 優質勞工的訓練品質
(三)訓練政策
1.運用政府補助教育訓練資源。
2.結合各會員工會資源。
3.瞭解並滿足各會員工會之職業教育訓練的需求。
4.作為國際間政府、企業、工會與職工間資訊交流的管道與溝通橋樑。
(四)目標
1.辦理政府職業訓練計畫,加強在職勞工進修訓練,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降低失業率。
2.發展會務人員內訓計劃,以提昇工會幹部知識及增進會員服務品質。
3.舉辦各項勞工教育訓練並協助會員工會辦理教育訓練活動,宣導與說明勞工政策及法令的內涵,使勞工了解本身的權益。
4.強化職業訓練內涵,以提升勞工專業技能。鼓勵勞工積極進修或培養第二專長,參與各項技能檢定,使勞工能契合企業發展需求。
5.規劃網站建置,架設資訊流通平台,提供資訊服務。
6.蒐集勞工相關資訊,加強服務勞工各項請託及法令解答。
7.增進義務律師諮詢服務,建立後續追蹤管道,落實服務精神。
8.建立與其他相關機構及友會溝通管道,增進交流合作機會。
為達成本會教育訓練管理系統適宜性,以及維持教育訓練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進而提高整體的訓練品質績效。特訂定上述訓練遠景、原則、政策和目標,訓練管理代表和訓練實施者應在相關的工作上確實遵守,以確保本會的訓練能達成預期的效果。